针对马蓉婚内出轨,王宝强需收集哪些证据?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8/3/21 阅读:1759

    婚后夫妻一方出轨,和第三者发生婚外情。通常遇到这种事情,有些当事人希望能捉奸在床,可是很多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确并不被法院采纳和认可。那么什么材料才能作为夫妻一方出轨、婚外情的证据呢?在收集夫妻一方出轨、婚外情的证据时,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别急,大众调查为您解答】

    一、书面材料作为证据

    婚后夫妻一方出轨、和第三者发生婚外情被配偶知道后,有时过错方可能会写下悔过书或保证书。如果上述书面证据确认了过错方曾出轨、和第三者发生婚外情的事实,则可以作为证据。

    书面材料要成为合法有效的证据应该注意以合法的途径取得。如通过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暴力胁迫或利用其他非法手段强迫当事人写下的所谓悔过书、保证书不能作为证据。

    二、照片作为证据

    真实的照片作为证明通奸、姘居行为的证据具有重要作用。“第三者”案件照片一般为当事人提供,对当事人来说,照片要成为合法有效的证据应该注意如下几点:

    首先是应以合法的途径取得。如通过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暴力胁迫或利用其他非法手段强迫当事人拍摄的照片不能作为证据。
    其次是不得侵犯他人其他合法权利。如侵入他人住宅或擅自撞入饭店房间强行或私自拍照造成侵权;将以合法方式取得的照片恶意传播造成侵犯名誉权或隐私权。

    三、视听文件作为证据

    视听文件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的一种。视听文件为查明案件真实情况提供了直观的动态的证明手段。由于视听文件是通过图像、音响等来再现案件事实,因此,它能较准确无误案件的真实情况,不仅可以用来检验应证其他证据的真伪,而且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只要有视听文件就可以直接把案件中某一事实,或者全部情况弄清楚,从而直接认定案件事实。它不仅为人民法院查明案情、提高审判质量,正确处理民事纠纷提供了更为有利的证据。
    实践中,当事人应以合法的途径取得,不得侵犯他人其他合法权利。如侵入他人住宅或擅自安装录像设备;将以合法方式取得的录像恶意传播造成侵犯名誉权或隐私权。

    四、手机短信作为证据

    婚后夫妻一方出轨、和第三者发生婚外情被配偶知道后,无过错方发现了配偶和第三者频繁发送的暧昧短信。如果上述短信内容确认了过错方曾出轨、和第三者发生婚外情的事实,则可以作为证据。
    手机短信作为证据必须要证据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即当事人必须要证明短信确实是由有配偶者和第三者之间发送的。

    五、证人证言作为证据

    证人证言属于证人证言的一种,也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的一种。

    证人证言是民事诉讼中广泛采用的证据形式。因为一切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等,都不会在真空中进行。他们总会为周围的人所了解,或知悉,这就为证人提供证言开辟了环境。及时把人们了解的案件情况,调查收集起来,既可借以认定案件事实,又可用来鉴别其他证据的真伪。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向法庭所作的陈述。这里所说的陈述包括口头陈述,也包括文字陈述。而“第三者”案件中证明他人有通奸、姘居行为的证人证言一般为文字陈述,邻居证言作为通奸、姘居行为证据是典型的间接证据,必须有大量证言并配合其他种类的证据才能使用。

    【特别提醒】

    根据我国目前的证据规定,物证、历史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关系或者其有密切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有证明力低于其他证人证言;原始证据的证明力大于传来证据;人民法院应对证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进行综合分析。
    根据我国目前法律的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案: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的证人出具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没有其他证据印证并有疑点的视听文件;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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